使用范围及使用量
(1)我国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》(GB2760—1996)规定:用于碳酸饮料,最大使用量为0.3g/kg;果汁饮料、生面湿制品为0.6g/kg。
(2)实际使用参考:
①用于面条、面包、馒头,在和面时加入,其用量,面条为3g/kg;面包、馒头约1g/kg。
②用于果酱和果冻,最大用量3g/kg。单独或与酒石酸及其盐类合用,使pH保持2.8~3.5。
③用于清凉饮料、冷饮、浓缩果汁、水果罐头(桃、橘)等,多与其他有机酸合用。与柠檬酸合用时,其用量为柠檬酸的20%~30%。
④用于配制酒及腌菜为2~5g/kg(与琥珀酸合用)。
⑤本品用作固体饮料产气剂的酸性物质时,产品气泡持久、细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