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焦亚硫酸钠的使用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(CAC)制定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(GSFA)相比,从使用范围上来说,我国较CAC应用范围狭窄,其主要差别在于我国SMB可用于可可制品、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,而CAC是不允许的;CAC规定SMB可用于鱼及其鱼制品,而我国却是禁止的。从使用功能上来说,我国SMB规定用途不及CAC广泛,我国SMB允许用作漂白剂、防腐剂和抗氧化剂,而CAC除此之外还可以用作面粉处理剂。从使用限量上来说,我国对SMB的最大使用量要求大部分较CAC严格,如我国标准规定SMB在水果干类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.1g/kg,而CAC规定的最大使用量为1g/kg,我国标准较CAC严格10倍。因此,我国对焦亚硫酸钠的使用标准要求较CAC严格,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国的食品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