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限量
GB2760-2001(g/kg):肉制品、香肠、乳化香精、水果及鸡蛋保鲜、冰淇淋、糖果、面包、八宝粥、饮料,1.5;乳化天然色素、糖果(包括巧克力及其制品),10.0;胶姆糖胶基,GMF。
FDA,§172.859(2000):以GMF为限。
FAO/WH0(1984,g/kg):可可粉及含糖可可粉10(以最终产品计,单用或与其他乳化剂合用量,总乳化剂15,暂定),人造奶油10(暂定);冷饮10(以最终产品计,单用或与其他乳化剂、稳定剂及增稠剂合用量,暂定)。
产品用途
作食品乳化荆,我国规定可用于乳化天然色素,最大使用量10.0g/kg;在肉制品、香肠、乳化香精、糖果、面包和冰淇淋中最大使用量为1.5g/kg;在保鲜剂,用于鸡蛋、水果的保鲜中最大使用量为1.5g/kg。